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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同友、姚啟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1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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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11589号
  • 案件名称

    甘同友、姚啟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甘同友;姚啟德;甘保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11589号申请执行人:甘同友,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姚啟德,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甘保华,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甘同友与姚啟德、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甘同友、甘保华和姚啟德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2月4日,甘保华、姚啟德共计欠甘同友工程款及借款共计25万元,甘保华、姚啟德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甘同友6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甘同友6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甘同友6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甘同友7万元;二、如甘保华和姚啟德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甘同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甘保华和姚啟德有任一期未足额按时履行,甘同友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自2013年1月1日计算至甘保华、姚啟德实际清偿之日止)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2元,甘同友已预交,甘同友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姚啟德、甘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同友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同友与被执行人姚啟德、甘保华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1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卓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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