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新丝路经典布艺窗帘店、吴国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5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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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640号案件名称
江永县新丝路经典布艺窗帘店、吴国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永县新丝路经典布艺窗帘店;吴国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5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县新丝路经典布艺窗帘店,住所地江永县永明东路金地广场。经营者:林飞飞,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永县被执行人:吴国春,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永县新丝路经典布艺窗帘店与被执行人吴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国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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