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宇帆、王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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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85号案件名称
曾宇帆、王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宇帆;王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曾宇帆,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王江,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曾宇帆与被执行人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民初4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6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和负担案件受理费688元、申请执行费845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998元,上述案款扣除本案执行费845元后,剩余8153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黄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朱柳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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