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容、唐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394号案件名称
杨玉容、唐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玉容;唐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容,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56001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宇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海南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郑景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琼96民终2091号 下一篇 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