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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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53号案件名称
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宏顺铅锌矿;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吉品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253号 原告:吉品记,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6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PA5U02。法定代表人:魏英东被告:魏英东,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旬阳县,现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613。被告: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杜开林,系董事长。被告:旬阳县宏顺铅锌矿,住所地:旬阳县XX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13538150X。法定代表人:何家省,系董事长。项目方相平。原告吉品记与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宏顺铅锌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品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品记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品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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