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荣、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3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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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3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桂荣、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桂荣;张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322号之一申请人:李桂荣,女,194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系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丽,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李桂荣因与张丽、金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丽名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1区40号2单元4层1号房屋一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经审查,申请人李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丽名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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