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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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26号案件名称
迟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迟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26号原告:迟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刘涛、孙丽荣,系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关君,系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返还其诉讼费7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左 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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