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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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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26号
  • 案件名称

    迟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迟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26号原告:迟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刘涛、孙丽荣,系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关君,系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返还其诉讼费7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左 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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