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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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58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石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性,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性,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法律文书为(2020)晋102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尚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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