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玲与孙建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5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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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执584号案件名称
曾玲与孙建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曾玲;孙建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5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曾玲,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孙建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玲与被执行人孙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渝0155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建波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玲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孙建波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曾玲偿还借款6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72.40元,执行费8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建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建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5执5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承华审 判 员 曾永雄审 判 员 李昌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浩然-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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