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2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289号
  •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天艳,女,1989年3月8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敖艳芹,女,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光亚,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光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2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光亚偿还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49500元及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利息2928.03元,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1137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执行费536元由被执行人李光亚承担。但被执行人李光亚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光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光亚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投资权益等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光亚名下有存款70元,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光亚名下7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通过其他调查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李光亚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光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光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光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提称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岚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