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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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185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骆春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镇安乡司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力军,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双方当事人因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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