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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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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185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骆春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辽宁飞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镇安乡司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力军,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双方当事人因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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