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保平、孙保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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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100号案件名称
孙保平、孙保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保平;孙保记;孙长记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100号原告:孙保平,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岭,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保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长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孙保平诉被告孙保记、孙长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保记、孙长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平撤回对被告孙保记、孙长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保平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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