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凤琴、程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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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79号案件名称
宁凤琴、程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宁凤琴;程淑华;谢淑群;泸州仟翼物流有限公司;祝昊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宁凤琴,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周君葆,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程淑华,女,汉族,1943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周君葆,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淑群,女,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周君葆,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仟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花背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75768835A。法定代表人:王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祝昊,男,汉族,1986年03月09日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执行宁凤琴、谢淑群、程淑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泸州仟翼物流有限公司、祝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凤琴、谢淑群、程淑华与被执行人泸州仟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泸州仟翼物流有限公司、祝昊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95885.75元及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泸州仟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0000.00元,其余本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4538.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404.00元,由被执行人祝昊负担。现双方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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