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银国、张远潮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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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46号案件名称
沈银国、张远潮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沈银国;张远潮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46号申请人:沈银国,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申请人:张远潮,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沈银国与被申请人张远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银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远潮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沈银国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P1100C0210800160000533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银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远潮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张玭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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