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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与金发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91民初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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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91民初208号
  • 案件名称

    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与金发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金发银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91民初208号原告: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神龙北路以北轻纺城8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Q9PR4Y。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水和,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金发银,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伟,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阳,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发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47元,减半收取计1223.24元,由原告怀化宏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召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宗洋书 记 员 覃俊翔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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