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西安奥素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6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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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1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和平、西安奥素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和平;西安奥素科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素科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奥素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奥素科工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产。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陕AXXXXX号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和平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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