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琴、任荣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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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461号案件名称
王新琴、任荣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新琴;任荣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461号原告:王新琴,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任荣太,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新琴与被告任荣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新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琴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琴负担。审判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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