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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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418号案件名称
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418号原告: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陈某某。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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