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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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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41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418号原告: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首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陈某某。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熙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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