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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郭江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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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4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锦州、郭江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锦州;郭江洪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因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三段30-6号。被执行人:郭江洪,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因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江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已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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