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秀琴与上海明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48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4845号
  • 案件名称

    蔡秀琴与上海明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蔡秀琴;上海明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4845号原告:蔡秀琴,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明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龚惠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原告蔡秀琴与被告上海明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秀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家栋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