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秀艳、沈阳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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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133号案件名称
罗秀艳、沈阳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秀艳;沈阳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133号原告:罗秀艳,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女,系原告儿媳。被告:沈阳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燕山路14号582。法定代表人:付青林。原告罗秀艳诉被告沈阳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秀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艳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罗秀艳已垫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秀艳负担,退还罗秀艳25元。审 判 员 朴银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 源书 记 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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