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彦、李长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5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530号案件名称
杨文彦、李长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文彦;李长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彦,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长辉,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杨文彦与李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长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长辉向申请执行人杨文彦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李长辉偿还杨文彦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李长辉负担案件受理费1048元、申请费220元。)并负担执行费1296元;于2021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李长辉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文彦;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李长辉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长辉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杨文彦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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