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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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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180号
  • 案件名称

    于德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于德恒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180号被执行人于德恒,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河南省封丘县。关于被执行人于德恒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康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走访、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于德恒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截止2021年9月8日,尚未执行到位罚金及退赔1000元。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记录在案,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靖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润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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