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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善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苏08刑申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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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刑申24号
  • 案件名称

    张善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善斌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苏08刑申24号张善斌: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苏08刑终28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事实和理由:1.讯问笔录基本不是你本人所签字,你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故你的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2.二审认定项目未经过市、省农工部检查错误,当时市委农工部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展销会的一些材料可以证明案涉项目经过市、省检查。3.你是按照涟水县委农工部要求做的项目文本,你只是提供了有水分的材料,但没有非法占有农业财政扶持资金,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的证据效力问题。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前后较为稳定,一审庭审中你亦供述有你签字摁手印的讯问笔录均为你本人所签所摁,你的申报材料含有水分。另你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故原审法院采信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无不当。你虽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你在你经营的涟水县张齐氏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不符合申报农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合作社成员名单、出资情况及合作社规模,虚报《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方式,先后两次申报农业财政项目。在财政扶持资金29万元到账后,你亦没有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使用项目资金,具体表现如下:未租赁土地、新建仓库,未按要求购进蜂箱、不锈钢摇蜜机、不锈钢割蜜刀、电动取浆机、电动蜂蜜分离机,未举办相应规模培训班,虚开项目发票等。项目是否经过验收、检查,并不影响对你通过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农业财政扶持资金行为性质的评价,故你所提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的犯罪事实有证人张积亚、王代美、刘水高、朱延春、乔之州、顾和善、胡传照、葛付林、陈永、赵国成等证言,你的供述,《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财政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建设》、《涟水县2011年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计划书》,涟水县支农项目资金申请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综上,你所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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