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伦、石华军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恢1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恢110号案件名称
张景伦、石华军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景伦;石华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景伦,男,1983年9月8日出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石华军,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伦与被执行人石华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景伦以被执行人外出为由而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0执恢110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丹审判员 杨宗海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楚逸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阳兴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天晟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70号 下一篇 尹忠厚、马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