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忠厚、马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200号案件名称
尹忠厚、马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尹忠厚;马双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忠厚,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双华,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盖州市。再审申请人尹忠厚因与被申请人马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忠厚申请再审称:1、撤销(2021)辽08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2、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3、诉讼产生的一审、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尹忠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欠款发生后每年均向被申请人现场或电话主张权利,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形,判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录。再审申请人尹忠厚已于一审庭审期间自认案涉借款期限为1年,故一、二审法院依再审申请人尹忠厚自认判决案涉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尹忠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尹忠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石平审 判 员 张 悦审 判 员 傅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赵 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景伦、石华军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恢110号 下一篇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靳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