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波、吕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25民初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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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25民初1561号案件名称
程海波、吕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海波;吕德明;金晓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25民初1561号原告:程海波,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吕德明,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金晓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程海波与被告吕德明、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程海波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启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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