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阳、杨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76号案件名称
姚阳、杨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姚阳;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姚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76号原告:姚阳,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杨波,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商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709534093L。负责人:胡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汉,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姚叶,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山南路廉租住房小区。原告姚阳诉被告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第三人姚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姚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阳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0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原告姚阳负担。审 判 员 张英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秦玉凤书 记 员 彭 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曲大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477号 下一篇 程海波、吕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25民初1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