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阳、杨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76号
  • 案件名称

    姚阳、杨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阳;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姚叶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76号原告:姚阳,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杨波,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商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709534093L。负责人:胡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汉,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姚叶,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山南路廉租住房小区。原告姚阳诉被告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第三人姚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姚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阳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0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原告姚阳负担。审 判 员 张英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秦玉凤书 记 员 彭 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