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董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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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077号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董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董美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077号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黄兴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万青洲。被告:董美华,女,汉族,194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董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范 泱书 记 员 范泱(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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