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张国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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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9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张国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张国庆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集贤县前进路东9号。 法定代表人:苗禄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亿安三期30号楼。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张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19)黑052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张国庆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4027.14元,并支付以2927.3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5月20日、7月21日、7月26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国庆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庆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双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贤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经查,张国庆无公积金账户。 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张国庆在集贤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2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月菊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王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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