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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林春、谢利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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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066号
  • 案件名称

    毛林春、谢利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毛林春;谢利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066号申请执行人:毛林春,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谢利斌,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利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利斌向申请执行人毛林春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5.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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