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6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61号案件名称
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某;王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7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26923.81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张国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946号 下一篇 周学银、王清菊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2执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