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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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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61号
  • 案件名称

    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7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26923.81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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