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先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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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607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先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先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607号原告: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雍翠庭C座。法定代表人:陈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必焰,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先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邵阳市雍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撤诉,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书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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