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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锋、巴永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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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61号
  • 案件名称

    张显锋、巴永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显锋;巴永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显锋,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30日,住白河县。被执行人:巴永兵,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4日,住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张显锋与被执行人巴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显锋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巴永兵未报告财产也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永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被执行人如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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