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国伟、赵建夺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5民初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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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2202号案件名称
丰国伟、赵建夺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丰国伟;赵建夺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5民初2202号原告:丰国伟,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赵建夺,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丰国伟与被告赵建夺财产损害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丰国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建夺赔偿砍伐其两棵新疆杨树造成的损失600元并清除堆放在丰国伟树木周围的垃圾。事实和理由:丰国伟与赵建夺同队居住。丰国伟家的老宅子与赵建夺老宅子相隔一条路,路左面有丰国伟父亲栽种的新疆杨25棵、刺槐43棵。2020年9月份,赵建夺未给丰国伟打招呼就将属丰国伟所有的新疆杨树砍伐。经白阳镇司法所、白阳派出所调解,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为此,丰国伟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双方对争议树木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丰国伟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丰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丰国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月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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