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华、陈国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623民初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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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民初2045号案件名称
陈忠华、陈国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忠华;陈国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623民初2045号原告:陈忠华,男,1947年11月29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陈国发,男,1972年12月1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原告陈忠华与被告陈国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国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9,430.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至11月,原告在被告的住房维修和格子曹果园做工,工资共计9,430.85元(其中:住房维修工资1,620元、格子曹果园做杂工工资7,810.85元),被告拖欠工资2年未付。原告在多次催讨工资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原告写下了9,430.85元的工资欠条。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原告现年龄大且已无劳动能力,家庭困难,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陈国发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庭审查明,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陈忠华为被告陈国发提供劳务。原告陈忠华就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陈国发应支付陈忠华劳务工资9,430.85元,被告陈国发在欠条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事后,陈国发一直未支付。2021年8月23日,陈忠华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华提供了工天记录及陈国发签字认可的工资9,430.85元的欠条,陈国发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陈忠华要求被告陈国发支付9,430.85元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本案的法律适用仍然适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全体起立)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忠华劳务工资9,43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国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曹国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 淞书 记 员 杨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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