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董佳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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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20644号案件名称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董佳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董佳宝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20644号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34号(3门)。法定代表人:刘中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叙,该公司员工。被告:董佳宝,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佳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靳丽平书 记 员 刘家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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