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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李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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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李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李川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贸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21232。负责人:何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李川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川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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