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青、高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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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37号案件名称
朱长青、高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长青;高玉梅;通化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刘敬彬;柏慧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朱长青,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高玉梅,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六道沟村。负责人:高玉梅。被执行人:刘敬彬,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柏慧琴,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长青与被执行人高玉梅、通化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刘敬彬、柏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长青于2021年9月17日以被执行人柏慧琴为实际出借人王守国重新出具借据,而实际出借人王守国已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朱长青与柏慧琴、高玉梅、通化县宏发木业有限公司、刘敬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长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通安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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