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茂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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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215号案件名称
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茂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茂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215号原告: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元山镇千米大街水郡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新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茂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茂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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