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锡志、崔维庆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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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60号案件名称
吕锡志、崔维庆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吕锡志;崔维庆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吕锡志,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所长,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崔维庆,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锡志与被执行人崔维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维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维庆有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崔维庆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崔维庆财付通支付存款账户15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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