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文某某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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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27号案件名称
卢某某、文某某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卢某某;文某某;段某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200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文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段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某银行存款49729.86元(含执行费636.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9729.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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