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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文某某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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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27号
  • 案件名称

    卢某某、文某某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卢某某;文某某;段某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200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文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段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某银行存款49729.86元(含执行费636.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9729.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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