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立钧、朱跃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05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059号之一案件名称
钱立钧、朱跃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钱立钧;朱跃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立钧,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跃武,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钱立钧与被执行人朱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民初4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跃武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立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8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跃武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跃武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朱跃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机动车、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遂冻结(因金额过小未划拨)。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跃武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跃武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钱立钧,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跃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10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鑫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某、张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69号 下一篇 卢某某、文某某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