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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张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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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169号
  • 案件名称

    郝某、张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郝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5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9340元。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10000元,下剩执行款19340元经本院多次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张某某躲避执行,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报送某某机关对其进行临时控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维审判员李慕尧审判员马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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