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国生、殷臻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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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1375号案件名称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国生、殷臻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殷国生;殷臻之;殷睿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晟。被执行人:殷国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殷臻之,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殷睿之,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上海名成建筑遮阳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殷国生,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国生、殷臻之、殷睿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4民初2193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殷国生、殷臻之、殷睿之支付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殷臻之、殷睿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限制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6止,但上述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位于上海市XX路XXXX号XX区XX号XXX室、闵行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长宁区XXX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房产第一抵押权人,扬州市邗江法院已经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已经对上述三套房产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长宁区XXX路XXX号XXX室的房产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拍卖程序需要一段时间,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完成后,在恢复执行。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无期限)。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殷国生、殷臻之、殷睿之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安 泰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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