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西峡县。被执行人:姜纪全,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4日,现住:西峡县。申请执行人刘金成与被执行人姜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3民初4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姜纪全欠刘金成材料款23420元,姜纪全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刘金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姜纪全承担。因被执行人姜纪全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或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姜纪全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22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未能达成还款协议。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姜纪全拘留15日,自2021年9月23日到2021年10月8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54元,本案债权尚余23613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雷审判员 薛锋审判员 宋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