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操小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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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972号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操小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操小会;操洪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434-442号。 负责人:支慧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操小会,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操洪安,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操洪安、操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683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操小会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罚息;被执行人操洪安对操小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操小会、操洪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失信曝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操小会、操洪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9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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