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艺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8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84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艺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艺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敏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艺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敏,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申请执行人上海艺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敏向上海艺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000元,设备折价款84000元,共计144000元。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张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后因其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将其限制其高消费;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相关债权,未执行标的为14718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 伟书 记 员 张 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