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仁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5财保1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财保106号
  • 案件名称

    长沙仁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仁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财保106号申请人:长沙仁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任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何玄。申请人长沙仁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仁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易 智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人民陪审员 骆文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