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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莲、郎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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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517号
  • 案件名称

    赵爱莲、郎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爱莲;郎彩芳;贾学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517号原告:赵爱莲,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被告:郎彩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第三人:贾学勇,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原告赵爱莲与被告郎彩芳、第三人贾学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爱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莲撤诉。—2—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爱莲负担。审 判 员 焦军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占涛书 记 员 耿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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