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莲、郎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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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517号案件名称
赵爱莲、郎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爱莲;郎彩芳;贾学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517号原告:赵爱莲,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被告:郎彩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第三人:贾学勇,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原告赵爱莲与被告郎彩芳、第三人贾学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爱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莲撤诉。—2—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爱莲负担。审 判 员 焦军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占涛书 记 员 耿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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